[1]皖南医学院人文与管理学院
家庭承包地继承规则在理论上分为否定继承权的生存权保护主义继承观和肯定继承权的财产权保护主义继承观。实践中该继承规则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主体是农户还是家庭成员,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具有继承性等问题上存有争议。在城镇化进程中,农村中青年“进城”与乡村振兴战略下城市老年“回乡”的双重背景下,家庭承包地继承规则亟待调整与重构,应当允许继承人选择性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完善继承人退出承包地的经济补偿机制,通过配套制度的激励与约束功能,实现国家、集体与个人在农村集体土地权益保护上的平衡。